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东兴市鲜保冷冻食品加工投资有限公司、刘**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杨**与被申请人东兴市鲜保冷冻食品加工投资有限公司、刘**、邱*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东兴市鲜保冷冻食品加工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兴市江平工业园区潭吉片区D-2-3#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东国用(2012)第A0045号】,查封价值10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刘**在东兴市鲜保冷冻食品加工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60%的股权,查封价值18万元;查封被申请人邱*如在东兴市鲜保冷冻食品加工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40%的股权,查封价值12万元;申请人杨**以名下位于东兴**道房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东兴镇字第××号】作为担保,担保价值30万元;担保人陈**自愿以名下位于东兴市滨海一级公路北面(山**)3幢1单元2××号房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东兴市字第××号】作为担保,担保价值40万元;担保人杨**自愿以名下位于东兴市大坪路120号(新世界国际旅游商贸城)1-××号房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东兴市字第××号】作为担保,担保价值6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东兴市鲜保冷冻食品加工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兴市江平工业园区潭吉片区D-2-3#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东国用(2012)第A0045号】,查封价值10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刘**在东兴市鲜保冷冻食品加工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60%的股权,查封价值18万元,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邱春如在东兴市鲜保冷冻食品加工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40%的股权,查封价值12万元,查封期限为二年;

四、查封申请人杨**名下位于东兴**道房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东兴镇字第××号】,查封价值3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五、查封担保人陈**名下位于东兴市滨海一级公路北面(山**)3幢1单元2××号房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东兴市字第××号】,查封价值4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六、查封担保人杨**名下位于东兴市大坪路120号(新世界国际旅游商贸城)1-××号房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东兴市字第××号】,查封价值6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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