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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广西盛**限责任公司、广西盛**限责任公司来宾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与被告广西盛**限责任公司及来宾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4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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