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与被告广西盛**限责任公司及来宾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4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欧*、朱*等与广西盛**限责任公司、广西盛**限责任公司来宾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东兴市**有限公司与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东兴市鲜保冷冻食品加工投资有限公司、刘**民事裁定书
莫某某与韦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冉**、官艳等与裴**、韦*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陆*与覃*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岑*甲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天**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恒**有限公司与广西**限公司、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与郑**、北部湾**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