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朱*诉与被告广西盛**限责任公司及来宾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欧*、朱*于2016年3月2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欧*、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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