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与曾**、广西建工**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因与被上诉人程**、广西建工**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4)港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曾**的委托代理人李传杏,被上诉人程**的委托代理人黄*,被上诉人广西建工**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龙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交新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4)港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由一审法院重审后确定。本院预收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97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曾**。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