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深**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750元,由原告东莞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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