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宝剑与被告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覃宝剑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覃**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覃宝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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