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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锦**限公司与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锦**限公司与被告白*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林锦**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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