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宏家与被告黄*先、第三人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宏家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宏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宏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苏宏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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