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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