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平果县**限责任公司与李**、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果县**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果县**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提出撤诉申

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先行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平果县**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平果**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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