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果县**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果县**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提出撤诉申
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先行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平果县**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平果**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