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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有限公司与广西圣**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圣**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无损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12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62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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