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陆*与被告李某某、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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