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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唐**等与莫**、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唐**、唐**、唐**因与被上诉人莫**、蓝*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的(2015)富民一初字第791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诉请要求确认无效的《还款协议书》,系本院已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诉讼请求的主要依据,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即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问题。合同纠纷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确认合同的效力,即使当事人未提出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请,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需要先对合同效力依法确认。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在先,本案的原告就本案的起诉理由完全可以在另一案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以答辩理由提出,即该协议是否有效可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依法确认。因此,该院认为原告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唐**、唐**、唐**、唐**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唐**、唐**、唐**、唐**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上诉人请求确认的不是借款合同的效力,而是《还款协议书》中的内容是否有效,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也与另一案件民间借贷的诉讼请求不重复,不属于重复起诉。综上,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享有诉权,但诉权的行使并非不受节制,因为其不仅关系到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影响到国家诉讼资源的合理使用。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重复起诉,不仅会增加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会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亦不利于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故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审理的案件,不得再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重复起诉。上诉人唐**、唐**、唐**、唐**诉请确认《还款协议书》无效,该诉请在一审法院之前已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需要审理认定,故上诉人唐**、唐**、唐**、唐**又另行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应裁定驳回起诉。故上诉人唐**、唐**、唐**、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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