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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限公司与广西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被告已经支付相应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94元,由原告广**限公司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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