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防**有限公司与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西防**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防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广西防**有限公司货款73780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13元,申请执行人广西防**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下落不明,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先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防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