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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青海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2)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青海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青海及其辩护人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日0时许,被告人黄青海驾驶桂KA7795重型罐式货车由北流市城区往北流市塘岸镇方向行驶,行至北流市塘岸镇独竹至朱砂线5KM+200M处转弯路段时,由于黄青海驾车超过公路中间线占线道行驶,被害人陈**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进入该弯道时没有降低车速行驶,致使两车相碰撞,造成陈**当场死亡。肇事后,黄青海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来处理。经法医鉴定:陈**是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黄青海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按协议赔偿了210000元给被害人的亲属。被害人的亲属谅解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请求本院对黄青海从轻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青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俞**、陈**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及肇事车辆的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北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本院(2012)北民初字第2023号确认决定书,赔偿协议书,被害人陈**的亲属出具的收条和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青海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管理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青海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的处理,属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青海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青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玉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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