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龙*仙诉被告梧州市万秀区蒲士酒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龙*仙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后,于2016年2月17日以被告梧州市万秀区蒲士酒吧无法找到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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