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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梧州**酒家、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诉被告梧州市金豪大酒家、卢**、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范*全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甘**担任记录。原告梁**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请求判决被告梧**大酒家支付拖欠的2015年11月、12月工资共3550元给原告,被告卢**、叶**对上述拖欠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梧州市金豪大酒家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支付工资3550元,被告卢**、叶*坚负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梧州市金豪大酒家、卢**、叶**共同负担。

上述债务如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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