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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冠**限责任公司、韦**等与严素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广西冠**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冠峰公司)、韦**因与被申请人严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柳州**民法院(2015)柳市民一终字第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冠**司、韦**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在审查本案证据、查清案件事实方面存在严重疏忽。1、严**是一名普通退休人员,靠微薄的收入维持生活,出借给韦**的1000万元巨款来源不明,严**对此亦无法举证证明。2、严**一次性将1000万元现金交付韦**之前,理应是先从银行取出此笔款项,但原审法院并未要求严**提交这方面的提款凭证并进行审查。(二)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严重错误。本案的真实情况是韦**在2006年借款500万元,在2006年至2014年已经实际归还借款达到1457多万元,严**约定的结算、支付利息协议、房地产抵押借合同等证据实际是债务利息滚动产生了非法高额利息。虽然韦**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没有对账就虚假签订结算、支付利息协议给严**,但原审法院本应对借款事实调查清楚,不应仅仅迷惑于一张结算、支付利息协议而作出脱离于事实的判决。(三)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没有遵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要求。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存在诸多特点,在案件审理中容易出现疑点与争点,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与主张应当进行综合判断与认定,原审法院仅凭一纸借据的孤证即对全案事实作出判决,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显然没有遵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四)韦**提交的证据己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符合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已经充分证明了严**与韦**只有借款500万元的事实。(五)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本案借据真实性与合法性均无法查明,且涉嫌虚假诉讼,根据最高法院明文规定,原审法院应当中止诉讼和应当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但是,原审法院既未中止诉讼又未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单凭严**提供的证据确认了借款基本事实,显然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冠**司、韦**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综合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主要是两点:一是涉案借款是2006年借款500万元经高利贷利滚利形成。而且借款已经还清,原审判决认定涉案借款1000万元缺乏证据证明。《结算、支付利息协议》是韦**犯错误签订的,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二是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本案、应当主动去调查或委托其他单位去调查取证。

第一,关于有没有借款1000万元事实的问题。首先,韦**和冠**司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应当知道签订协议、合同的法律后果。韦**在《结算、支付利息协议》、《借条》、《房产抵押借款合同》、《董事会会议决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多次签名确认借到严**1000万元,并进行多次将借款展期,冠**司亦在以上协议、合同中盖章确认。故严**虽没有提供借款的来源和支付借款的凭证,但其提供的《结算、支付利息协议》、《借条》、《房产抵押借款合同》、《董事会会议决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一系列证据足以证明涉案1000万元借款发生的事实。而韦**、冠**司提交的录音光盘并不能证明本案借款是由500万元利滚利形成的事实。韦**、冠**司以银行流水、收条等证据主张涉案借款已经还清,但其所举的证据大部分发生于2009年6月9日双方确认涉案借款1000万元之前,且部分与本案不具备法律上的关联性。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的规定,本案中严**所提供证据中有韦**的签名和冠**司的盖章确认,该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韦**、冠**司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原审判决认定韦**、冠**司向严**借款100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关于原审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原审法院没有依职权调查取证,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综上,冠**司、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广西冠**限责任公司、韦**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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