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谢**因与被申请人李**、一审第三人广西沿**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钦州**民法院(2014)钦民二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谢周聪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钦州**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