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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卓健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辉诉被告卓健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曾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辉及其委托代理人陆**、被告卓健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诉称,2014年11月18日,被告因经营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从2014年11月18日至2015年1月18日止,违约金按日5%计。期满后,经多次催讨,被告不肯偿还。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2、被告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自2015年1月19日计至还清止),暂计至起诉之日止,共33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卓*宜辩称,借款20000元无异议。原告放高利贷口头约定5分息,每月利息1000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二个月的利息2000元。原告请求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有异议,应该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经营生意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口头约定按月利率5%计息,被告立写《借条》交原告收执。《借条》载明:被告因经营生意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11月18日至2015年1月18日止,逾期还款按借款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等内容。被告借款后,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二个月利息2000元。此后,因被告未还本付息,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借款本息未果,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确认口头约定按月利率5%计息,收到被告二个月的利息2000元。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因原、被告约定按月利率5%计息,原告收到被告二个月的利息2000元,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收取被告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不予支持,被告按约定支付二个的利息2000元,多付的款项应视为偿还借款本金。被告于2014年11月18日借款20000元至2015年1月17日还本付息如下:1、2014年11月18日至2014年12月17日的利息为20000元×3%=600元,原告收到被告还款20000元×5%=1000元,减去利息600元,被告已还本金为400元,尚欠借款本金20000元-400元=19600元;2、2014年12月12日至2015年1月17日的利息为19600元×3%=588元,原告收到被告还款20000元×5%=1000元,减去利息588元,被告已还本金为412元,尚欠借款本金19600元-412元=19188元。据此,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超过19188元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不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原、被告既约定了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没有超过年利率24%,低于原、被告约定月利率5%,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卓**返还原告黄**借款本金1918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借款本金1918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自2015年1月19日起计至判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黄**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83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91元,被告卓健宜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3元,汇款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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