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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限公司与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贵**限公司不服被告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蒋**、广西天**责任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其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愿原则,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贵**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25元退回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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