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梁**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38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690.5元,由原告广西**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1690.5元退回给原告广西**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