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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王**等与兰*、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兰*、吴**因与被上诉人王**、王**、一审被告北部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一初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兰*、吴**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兰*、吴**有权处分其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兰*、吴**撤回上诉,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86元,本院减半收取193元由上诉人兰*、吴**负担,余款193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兰*、吴**。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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