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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以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陆**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7元,减半收取973.5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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