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以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陆**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7元,减半收取973.5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张**与洪**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韦*甲与韦*乙、韦*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贵**限公司与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黄**等与广西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韦*等与庞*、黄**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有限公司与梁*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王**等与兰*、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万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李*甲等与李*乙、金*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