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邓*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同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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