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柳州市**有限公司与刘**、广西壮**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柳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广西壮**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市**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主动履行债务为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有限公司以上述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73元(原告柳州**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286.5元,由原告柳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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