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柳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限责任公司、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有限公司以被告经法院主持调解后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双方纠纷已全部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4元,减半收取1092元,由原告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