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5日以双方已经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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