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范**与中国人民财**市象山支公司、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诉被告中国人民财**市象山支公司、李**、桂林市**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与被告中国人民**市象山支公司、李**、桂林市**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范**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范**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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