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防**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浦**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广西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7元,减半收取1784元,由原告广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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