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杜**与钦州**有限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钦北民初字第158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钦州**有限公司、刘**共同偿还申请人杜**货款本金11258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27元,于2015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钦州**有限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杜**与被执行人钦州**有限公司、刘**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1、被执行人钦州**有限公司、刘**分期归还申请执行人杜**货款112580元,定于2015年6月15日前归还45000元、同年10月5日前归还30000元元、同年12月30日前归还余下的37580元和诉讼费2027元;2、申请执行人杜**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钦州**有限公司、刘**支付利息的要求,但如果被执行人钦州**有限公司、刘**有一期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则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3、本案诉讼费2027元,执行费1589元由被执行人钦州**有限公司、刘**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杜**与被执行人钦州**有限公司、刘**已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确保得到实现,申请执行人杜**同意本院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对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钦北民初字第15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钦州**有限公司、刘**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