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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罗**等与莫**、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莫**和上诉人罗**、罗**、罗**、罗**、向二妹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丹县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祝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邓**、代理审判员蒙**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张**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莫**及其委托代理人莫友法,上诉人罗**及其与上诉人罗**、罗**、罗**、向二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彭**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莫**和上诉人罗**、罗**、罗**、罗**、向二妹均以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上诉人莫**和上诉人罗**、罗**、罗**、罗**、向二妹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莫**和上诉人罗**、罗**、罗**、罗**、向二妹撤回上诉,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95元,减半收取497.5元,由上诉人罗**、罗**、罗**、罗**、向二妹负担。上诉人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直接退回给上诉人莫**。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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