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广西八**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2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艾**,上诉人广西八**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黄**,被上诉人广西建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因此,一审判决应予撤销,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24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由一审法院根据重审处理结果确定。上诉人王**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291元,上诉人广西八**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80元,本院退回王**3291元,退回广西八**限公司3291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