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防城**小学诉被告防城港市商务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并向原告发出受理通知书,限原告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受理费300元。原告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防城港市实验小学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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