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黄**、刘**与被告赵**排除妨害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刘**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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