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廖**诉被告兴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原告廖**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6元,减半收取2758元,由原告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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