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自愿提出撤诉,是当事人合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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