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翟**、来宾**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黄*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可以处分自己的权利,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原告据此请求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23元,减半收取2411.5元,诉讼保全费1720元,共计4131.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