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苏*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苏*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覃秋涧、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儿子苏*乙。2015年3月18日原、被告离婚,并约定:儿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男方支付女方经济补偿金100000元,从2015年3月1日开始,每月支付1000元转入女方指定账户,于2025年1月1日前支付完毕。因被告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自愿给原告经济补偿金,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00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5年3月至10月的经济补偿金8000元,余款按月支付1000元至履行完毕之日时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李*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离婚证,证明原告与被告解除了婚姻关系;证据2、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补充,证明原告与被告对给予原告经济补偿的约定;补充协议是对支付经济补偿金进行更具体的约定。

被告辩称

被告苏*甲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根据原告的诉讼主张,归纳本案的调查重点为:一、原、被告离婚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儿子苏*乙,生于2012年7月8日。2015年3月18日原、被告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主要约定:一、儿子苏*乙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二、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三、双方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四、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补偿经济帮助金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10万元,上述男方应支付款项应于2025年1月1日前支付完毕。2015年4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离婚协议补充》,约定: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补偿经济帮助金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经济帮助10万元,上述男方应支付款项,应于2015年3月1日开始,每月支付给女方1000元,金额转入建设银行:6217003370006070112,应于2025年1月1日前支付完毕。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抗辩,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及《离婚协议补充》,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离婚协议书》及《离婚协议补充》是合法有效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告与被告约定被告共支付原告经济帮助100000元,并且约定从2015年3月1日起,被告每月支付原告1000元。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依法有据,本院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苏*甲自2015年3月份起至付清100000元时止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李*1000元。

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被告苏*甲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汇款: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竹溪支行(网银转账请点选“中**银行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里注明“竹溪支行”);账号:20×××17。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