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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及其辩护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9日19时许,被告人韦*驾驶一辆中型自卸货车搭载乘客王*及货物,由百色市右江区马骝岗往泮水乡册外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册外村村道2公里加100米处时,因被告人韦*驾驶车辆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致使车辆失控后驶出道路左侧掉落山沟内,造成乘客王*死亡、韦*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依法作出认定,被告人韦*因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单方过错造成此次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查明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查获经过,谅解书,疾病诊断证明书及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韦*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韦*具有自首、赔偿、谅解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韦*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9日19时许,被告人韦*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云G×××××中型自卸货车搭载被害人王*沿百色市右江区马骝岗至册外村村道由泮水乡往册外村方向行驶,行驶至册外村道2公里加100米处时,因被告人韦*驾驶车辆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致使车辆失控后驶出道路左侧掉落山沟内,造成王*当场死亡、韦*受伤,车辆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右**定中心检测,从被告人韦*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0.38mg/100ml。经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王*系因道路交通事故翻车碰撞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韦*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另查明,2015年12月9日19时7分,百色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其路过百色往泮水方向79公里册外路口山峡口水电站路段有一男子向其求助称驾驶小车翻下山沟,车上还有一人在山沟里找不到,驾驶员韦先生接电话后反映其驾驶车辆自翻到山沟,车内还有一人找不到,随后民警出警处理,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发现云G×××××中型自卸货车已掉落山沟内,乘客已当场死亡,驾驶员韦*被送至泮水乡卫生院治疗,现场勘查完毕后,民警前往卫生院询问肇事车辆驾驶员韦*,韦*对其交通肇事经过供认不讳。

又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韦*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7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梁**、梁**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百色**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百公右(刑)鉴(法)字(2015)9036号尸体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告知书;右江**中心(2015)毒检字第1074号乙醇(酒精)定性定量检测及鉴定意见告知书;百色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出具的接警证明、查获经过;协议书、原谅书、收据;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百公交认字(2015)第45100192015000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被告人韦*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由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而肇事,致一人死亡,并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韦*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韦*具有自首、赔偿、谅解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之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对辩护人所提建议对被告人韦*免于刑事处罚之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韦*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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