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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与覃**、柳州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与被告柳州市**有限公司以及原告柳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覃**劳动争议一案中,覃**与柳州市**有限公司均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覃**与柳州市**有限公司均以避免讼累为由,自愿撤回对对方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被告)覃明淑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原告)柳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被告)覃明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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