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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等四人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江检刑诉(2014)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雷*乙、梁某某、庞**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雷*乙、梁某某、庞**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雷**、雷*乙、梁某某、庞**伙同谢某某及绰号叫“五贵”、“高佬三”(均另案处理)的男子去到南宁市壮锦大道江南区政府对面人行天桥旁,将广西南**备有限公司存放在路边的型号为200*16*6的MPP实壁管54条,型号为180*12*6米MPP实壁管2.5条,装上车牌为桂AB5623的厢式货车后盗走,后将盗得的MPP实壁管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男子,获得赃款13000元并共同分赃。经南宁**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200*16*6的MPP实壁管案发时参考价格44442元人民币,被盗窃的180*12*6的MPP实壁管案发时参考价格为1410元,合计45852元。

2014年5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雷**、雷*乙、梁某某伙同谢某某及绰号叫“五贵”、“高老三”的男子再去到同一地点将广西南**备有限公司存放在路边的型号为200*16*6的MPP实壁管19条装上车牌为桂AB5623的厢式货车盗走,后将盗得的MPP实壁管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男子,获得赃款5000元并共同分赃。经南宁**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200*16*6的MPP实壁管案发时参考价格1563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雷*乙、梁某某、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和照片,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2014)年江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购销合同,发票,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被害人王**的陈述,证人苏有标的证言,被告人雷**、雷*乙、梁某某、庞**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雷*乙、梁某某、庞**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中被告人雷**、雷*乙、梁某某参与作案二次,盗窃数额61489元,被告人庞**参与作案一次,盗窃数额45852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庞**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均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雷*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雷*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庞*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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