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限公司诉被告广西佳和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8元,减半收取2214元,由原告广**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张**与江忠原、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许**与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孙*、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宜州市德胜镇榄树村围村第一村民小组、宜州市德胜镇榄树村围村第三村民小组等与宜州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朱**、中国人**有限公司启东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钱美*、奚**与张**、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矿**限公司与广西**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梁**与广西**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广西**限公司与广西**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