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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限公司与广西佳和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限公司诉被告广西佳和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8元,减半收取2214元,由原告广**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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