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韦**与王成才、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韦**与被告王**、四川省**电有限公司、柳州**有限公司、第三人苍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韦**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仍不预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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