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韦**与被告王**、四川省**电有限公司、柳州**有限公司、第三人苍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韦**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仍不预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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