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宁市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115元,减半收取11557.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11557.5元本院退回原告南宁市海**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