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中国平**司合浦支公司、庞**、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亦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19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709.5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