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陈**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申请执行陈**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2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在柳州市**迁办公室尚有未领取的承包土地补偿金人民币20713元。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提取陈**在柳州市**迁办公室尚未领取的承包土地补偿费20713元至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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