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限公司来宾分公司诉被告广西投资**理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首次开庭前,被告提交管辖异议申请,声明有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条款,应由仲裁机构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缔结《整体转网业务合作协议书》(主合同)时已经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提交南宁**员会仲裁,原告应该根据协议约定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联**限公司来宾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91元,退回原告中国联**限公司来宾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