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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梁*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陆*甲诉被告梁*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任审判,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何*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陆*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陆**、被告梁*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陆*甲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梁**。由于被告婚后不务正业,嗜赌成性,曾于2013年因赌博被判处刑罚,2014年刑满释放后仍无任何悔改表现,继续从事赌博活动。日常生活中,原告常因劝阻被告而遭到被告的毒打,导致原告身心疲惫,直至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为了躲避被告的暴力行为,无奈迁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生活,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已达两年。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告陆*甲与被告梁*甲离婚;2、婚生儿子梁*丙,抚养费由原被告平均分担。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3、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报警回执,证明原告曾因遭到被告殴打报警;4、上林县**民委员会证明,证明原告婚后常被被告打骂,原告于2013年2月迁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生活,夫妻分居至今;5、证人陆*乙证言,证明被告曾经打电话给证人要求原告出现,否则就让证人来某。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在刑满释放后就立刻去找工作,并不再赌博了,也不存在殴打原告的情况。原被告的感情一直很好,双方分居也未达到两年时间。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要求婚生儿子梁某丁,抚养费由双方平均分担,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但是在婚前借了被告的哥哥9000元用于筹备婚事,但未写借条。

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认为

证据的分析与认定:被告对原告提供的1、2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证据3有异议,被告并未殴打原告,不知道是谁殴打的;对证据4有异议,原被告婚后偶尔吵架,但经常打骂不是事实,在2014年9-10月还同居;对证据5有异议,当时确实有电话给证人,语言上是有过激之处,但是为了让原告出来见被告,事实上并未如电话所称的要殴打原告。本院认为证据3、4、5来源合法,证明原被告之间出现矛盾,但是未能充分证明原告遭受到被告殴打。

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梁**,现就读一年级,跟随被告生活。双方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及债务需要处理。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维持主要依赖于夫妻感情,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有无和好可能是判定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梁*乙,可见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称被告曾殴打原告,被告予以否认。夫妻在共同生活中,难免会产生一定的摩擦,需要双方理性地处理家庭问题。考虑到婚生儿子梁*戊,完整的家庭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被告在冲动的情况下容易语言过激,但其当庭承诺要改正,希望原告能原谅,并且在今后的日子里愿意听从原告的话。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夫妻之情来之不易,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既然被告愿意改正错误,并且在刑满后洗心革面立刻找工作,因此应当给原被告一个和好的机会。希望被告能好好珍惜这次机会,兑现承诺,用实际行动挽回婚姻,给妻子和儿子营造一个温馨和谐的家庭。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尚有修复的可能,原告请求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陆*甲与被告梁*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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